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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粤办函〔2017〕708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采取切实措施坚决遏制施工扬尘污染的紧急通知》(粤建电发〔2018〕20号)和《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粤建规范〔2018〕1号)的实施,发挥工程造价的重要保障作用,现将涉及工程计价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径向我站反映。
一、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粤办函〔2017〕708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采取切实措施坚决遏制施工扬尘污染的紧急通知》(粤建电发〔2018〕20号)有关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履行职责,建立相关制度,采取措施进行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费用,可按现行各专业综合定额中以营改增后系数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17.5%增加计算,列属不可竞争费用。《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2018)》已纳入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不再另行计算。
二、按照《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粤建规范〔2018〕1号)有关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施工现场人员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实行实名管理的制度产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现行各专业综合定额中以营改增后系数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2018)》为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6%增加计算,列属不可竞争费用。
三、施工现场设置硬质、连续的封闭围挡费用;安装在线空气质量监测设备的费用需按实另行计算,均列属不可竞争费用。
四、编制招标控制价应在安全文明措施费中增计扬尘污染防治和用工实名管理费用。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和用工实名管理的要求以及费用专项使用的监管方案等要求,施工单位应在投标文件中编制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和用工实名管理专项方案以及费用使用计划,并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组成部分。
五、在建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以按照本通知有关文件规定开展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或实施用工实名管理期间的工程量为基础,增加计算相应费用。
六、各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工程造价监测,加大力度检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是否列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和用工实名管理相关内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是否计算相关费用,工程款支付是否落实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否用到实处等,并定期于每季度的第一周内将监测情况报至我站汇总分析,确保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用工实名管理落实到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18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