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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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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政府采购计划备案

办事内容 省级政府采购计划备案 类型 网上办事
适用范围 省级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均应通过系统备案政府采购计划。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1)资金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项目;未使用省级财政性资金的项目。
   (2)《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规定情形。
   (3)国务院有关部委已依法进行采购、统一安排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省政府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
   (4)无具体预算金额、采购服务资格的项目。
   (5)逐年安排预算、采购多年服务资格的项目实施后,自第2年起继续实施的项目。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3)《关于做好省直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工作的通知》(粤财采购码﹝2015﹞20号)
受理部门 系统自动备案或经过有关部门确认备案
技术咨询 020-83170190、83188580、81388500、83726197、83345601
监督电话 020-83188515/4060/8586/8511/8508/8509/8516

 

 

 

 

 

 

 

 

 

 

 

 

  省级政府采购计划备案流程

 

   

 

  温馨提示

 

 

1: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
2: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3:申报采购进口产品应提交材料:(一)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文件;(二)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出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附件1);(三)根据拟采购进口产品属性分别出具以下材料: 1、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府明确规定鼓励进口产品的,应当出具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2、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进口产品的,应当出具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附件2)和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附件3)。拟采购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和重大产业技术的,应当出具发展改革委的意见。拟采购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科学仪器和装备的,应当出具科技部的意见。3、拟采购其他进口产品的,需进行国内外同类产品的详细对比,提出采购进口产品的明确理由。同时,应当出具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和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发布时间:2018.09.07    来源:广东省政府采购网    查看次数:1359